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

被引:129
作者
王利明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编; 人格权; 动态系统论;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20.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动态系统论通过规定法律规范中的不同因素和各因素的强度差异,突破了构成要件系统"全有全无"的不足,成为法律发展的新趋势。人格权编基于人格权保护中的位阶差异、利益冲突频发、保护程度差异、救济方式差异等原因,区分物质性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对后者的民事责任确立采用动态系统论,考量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按法定顺序排列其权重。对人格权编中的"合理""正当""必要"等的解释,也需要借助动态系统考量。在人格权侵害的责任成立判断中,应根据法定因素及其顺序,通过因素间的互动综合考量,摒弃全有全无的责任成立。在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确定中,也应运用动态系统论。动态系统论还有增强法官论证义务、推动案例类型化整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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