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中的正当理由规则(以下简称:正当理由规则)意指执法机构排除经营者行为正当理由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为:经营者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则构成违法。正当理由规则彰显反垄断法价值并为其提供冲突协调机制。正当理由规则内容更多标准性,推理更具实质性,符合反垄断法实质理性特征,由此该规则的实施应以合理原则为框架。为避免法律规范与事实的脱节,可对正当理由作效率、公平以及经营必要类型划分。这三种类型既具有实践品性,也能体现反垄断法价值映射,因而支撑正当理由规则在实施中由抽象走向具体。当然,正当理由规则仍存实施困境,因而需严格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司法机关的知识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