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并倒卖上网流量构成盗窃罪

被引:1
作者
彭智刚
徐志豪
机构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盗窃罪; 辩护人; 财物; 资费; 联通公司; 损失额; 侵犯财产罪; 盗窃数额; 被告人;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18.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1 ;
摘要
被告人利用中国联通内部网络系统漏洞,使用公司其他员工工号登录单位内部网络系统,非法办理上网流量包并倒卖给他人。流量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盗窃数额如何确定?是按照被告人盗卖后实际获利额、购买者实际使用流量应付资费额,还是案发后联通公司计算出的资费损失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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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J].
张明楷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 (03) :7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