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何以通约——华盖公司作品维权的标本意义

被引:4
作者
谢晓尧 [1 ]
林良倩 [2 ]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2] 中山大学
关键词
作品侵权; 权利通约; 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 损害赔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知识产权事前许可的谈判成本过高,导致了作品侵权和放任侵权的普遍存在,这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侵权的治理不在于阻止侵权使用作品的行为,而必须寻求有效的权利再配置方式,实现不同权利的通约。以市场交易为基点,允许责任规则下的私人意思自治具有成本优势,损害赔偿向"合同对价"转化而具合理性。在知识产品的市场定价困难时,法院居于权威定价中心,在诉讼中的调解兼具市场优势和组织优势,并确认权利的二次分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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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3 / 49+159 +159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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