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超个人法益属性

被引:128
作者
曲新久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法益; 超个人法益; 构成要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法益"且具有"超个人法益属性",这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认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是"弱意义"的构成要件,需要作宽松的形式解释,以未经公民同意为实质要件。个人信息既包括总称意义之"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单称意义之"他人"的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主体是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定"情节严重"需要注意从公民个人信息之"超个人法益属性"的角度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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