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被引:1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0.5 [解释、案例]; D926.3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030106 ;
摘要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若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引用
收藏
页码:38 / 43
页数:6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