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市场关系中的权利。我们应当更多地从市场关系的角度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并由此而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在侵权纠纷中,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从涉案作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市场价值,包括潜在的市场价值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至于商标,则应当更多地从商誉的价值,包括恢复商誉所需的努力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甚至比发达国家还完善。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应当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并由此而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