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解读

被引:23
作者
鲁春雅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类型化; 安全港条款; 排除妨害责任;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1.04.011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成为自己的信息和为他人的信息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前者直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后者应先根据其服务方式适用相应的安全港条款,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移除义务只是一种免责条款,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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