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法中的物、财产、产权——从德法公物法之客体差异谈起

被引:17
作者
刘艺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2]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流动站
关键词
公物法; 公产; 公物; 产权; 反公共产权;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10.02.018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德国公物法以"物"为基础范畴,法国公产法则以"产"为核心概念。两国公物法在客体观念上存在诸多差异,亦各有短长。我国公物法应当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国情之体系。这个体系既需要确立"公物"这样的有客观依据的基础概念;也需要与具有制度依据的"财产"概念契合,从而为公物保护与利用提供切实保障;还需要关注产权问题,防止在公物领域出现"反公共产权悲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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