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这是新形式下国家赋予渔业部门的一项新职能。在该《条例》发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农业部渔业局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各地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在全国范围开展“指导水产养殖用药宣传周”活动。通过宣传我国水产养殖用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使用标准, 根据我国目前水产养殖用药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我国水产养殖用药管理的工作方向。指导广大水产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提高我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履行好法律赋予渔业部门的职责。为了配合这次用药宣传活动,本刊特开辟专栏为读者提供相关资料,希望对广大渔民朋友在生产过程中规范用药起到指导作用,同时也希望读者,把自己在实践中的经验、体会和建议告诉我们,我们将及时择优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