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兼任高管的法律后果及其勤勉义务

被引:3
作者
沈竹莺
机构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勤勉义务; 高管; 川流; 监事; 公司法; 商法; 法律后果;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1.02.024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裁判要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监事互相兼任的认定应当综合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具有高度人合性的小公司在决策过程中时常发生形式要件瑕疵的情形,司法应从公司法保护公司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原则出发,考察股东真实合意,有条件地认可瑕疵决议的效力,避免因决议无效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对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认定应当以客观标准为一般标准,同时兼顾个案正义,结合具体案情在一般判断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更为妥当和准确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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