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跨区域水污染治理机制

被引:3
作者
安川
机构
[1]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
流域; 利益补偿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在水污染治理中,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由于其性质复杂一直是个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一有效的跨区域水污染治理体系建设滞后;二是流域内各级地方政府合作治理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为了走出这种困境,首先要树立流域管理为主的治理理念,提高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力,统一规划和协调流域内的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在水污染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其次要建设流域内地方政府水污染治理合作机制,贯彻"谁污染谁买单,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互相监督,共同治理,更好地发挥流域内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最后在司法层面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成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51+68 / 51 +68
页数:2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长江三角洲区域跨界水污染治理的多层协商策略 [J].
周海炜 ;
张阳 .
水利水电科技进展, 2006, (05) :64-68
[2]   我国流域区际生态补偿:依据、模式与机制 [J].
陈瑞莲 ;
胡熠 .
学术研究, 2005, (09) :71-74
[3]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 [J].
李艳芳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3, (02) :122-129
[4]  
水法学概论[M]. 黄河水利出版社 , 任顺平等著, 1999
[5]  
安徽省重点流域水质月报[09年1月] .2 http://www.ahemc.gov.cn/NewsContent.aspx?NewsID=27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