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中心主义

被引:170
作者
陈瑞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侦查中心主义; 庭审形式化; 庭审实质化; 审判中心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通过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自行剥夺以及对涉案财物的自行处置,也通过对案件系属犯罪案件、嫌疑人构成犯罪等问题的公开披露和实质化定性,侦查机关与案件的结局发生了利害关系;通过侦查案卷移送制度的设计,法庭审判成为对侦查结论的形式审查和确认过程;通过各种法定的程序倒流机制,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有所疏漏的案件进行必要的拾遗补漏和程序补救,对法院作出有罪裁决施加重大的影响。侦查中心主义构造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后果,但迄今为止,我国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对此产生实质性的触动。要彻底解决庭审形式化问题,真正推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就必须对侦查中心主义给予认真的对待,并逐步抛弃这一问题重重的诉讼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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