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国有经济的适用性——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7条的理解和适用

被引:10
作者
方小敏 [1 ,2 ,3 ]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中德法学研究所
[3] 德国哥廷根大学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普遍适用性; 适用除外; 国有经济;
D O I
10.13519/b.cnki.nulr.2009.01.017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自《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关于《反垄断法》是否平等适用于国有经济的争论不断,对是否能借公平竞争法则打破现实中存在的国有经济特权,更是疑虑重重。问题的症结在于,认识层面和法律层面都没有区分国有经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和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的垄断地位,只有后者才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情形。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的反垄断法普遍适用于国有经济,不仅具有宪法上的依据,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且具有理论上的适当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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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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