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

被引:20
作者
王莹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先行行为; 客观归责; 风险创设; 风险关联; 风险用尽;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3.02.009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引发行为人的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是不作为犯罪问题中最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本文借鉴德国学者以客观归责理论对先行行为进行界定的研究成果,认为应以风险创设与风险关联标准对先行行为进行审查,并据此认为,过失犯罪行为具有构成先行行为的可能性,故意犯罪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应视故意犯罪所创设的风险是否由其先前故意犯罪的基本犯所用尽而定。
引用
收藏
页码:119 / 129+179 +179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 [J].
张明楷 .
法学研究, 2011, 33 (06) :136-154
[2]   不作为犯之先行行为范围浅析 [J].
杨阳 ;
黄晓帆 .
法制与社会, 2011, (29) :279-281
[3]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研究 [J].
刘士心 .
北方法学, 2007, (06) :67-79
[4]   交通肇事能否引起救助义务辨析 [J].
侯国云 ;
张豫生 .
人民检察, 2002, (09) :13-14
[6]  
刑法学.[M].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3,
[7]  
刑法适用总论.[M].陈兴良著;.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