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国家义务

被引:6
作者
司马俊莲
机构
[1] 湖北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学院
关键词
基本人权; 少数民族; 文化权利; 国家义务;
D O I
10.14015/j.cnki.1004-8049.2009.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文化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义务主体虽然是不特定的,但从伦理和法律上可以推知国家应当承担主要义务。国家义务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作为两个方面。消极的不作为主要指国家不得利用其权力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肉体上或文化上的灭绝或同化,也不能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歧视待遇或排斥其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国家的积极的行动包括适当立法、采取优惠政策和特别措施、提供资源、促进多元文化教育和跨文化教育、促进充分参与、"正当关护"和加强国家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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