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财产及其法律意义

被引:12
作者
陈传法 [1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财产; 人格的财产化; 财产的人格化; 民法典;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5.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法律演进上,从古罗马的"人—物"体系二分,到后来的"主体—客体"二分,再到晚近作为客体的"人格—财产"二分("人格权—财产权"二分),"人格—财产"的二分呈现出较为清晰的历史脉络。不过,实际生活中人格与财产并不能完全界分,而是存在着人格与财产的双重变奏:人格(要素)的财产化与财产的人格化。由此形成了五种人格财产——来自人格的财产、为了人格的财产、共生的人格财产、遗体财产和负人格财产。人格财产的存在必然影响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影响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侵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公司企业法等私法以及宪法、国家赔偿法、征收补偿法、刑法、强制执行法等公法的具体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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