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被引:14
作者
程永顺
机构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关键词
外观设计; 侵权判定; 方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及权利行使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所不同,因此侵权判定的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和理论上的探索,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认为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判定的前提为两者是否为同类产品,不同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准,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时,必须遵循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的原则。同时提出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同,有些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采用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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