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立原则与中国的服务贸易承诺——兼评美国诉中国出版物及视听制品案

被引:7
作者
胡加祥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技术中立原则; 服务贸易; 分类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技术中立原则最早出自电子商务领域,意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首先将技术中立原则引入WTO争端解决的是安提瓜和巴布达诉美国影响跨国提供赌博服务措施案,而该原则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是美国诉中国部分出版物和视听制品贸易权以及分销服务案。从法律解释角度讲,从GATS和WTO各成员的承诺中推导出技术中立原则似乎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然而从现实角度讲,技术中立原则对于那些无法把握相关技术走向以及在作出贸易承诺时忽略这一问题的成员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何解决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与中国服务贸易承诺范围界定之间的矛盾,这需要我们从国内政策制定的技巧上和承诺范围确定的技术上给予更多的关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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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以全球电子商务立法为视角 [J].
孙占利 .
现代法学, 2008, (03) :1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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