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者,暂莫用那处罚的“重师轻所论”!

被引:1
作者
吴江涛
机构
[1] 财政部科研所
关键词
监管者; 违规行为; 签字制度; 注册会计师; 注会; 处罚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239.43 [民间审计];
学科分类号
1202 ; 120201 ;
摘要
<正> 几年前,就有人建议:对于审计违规的处罚应"重师轻所"。据说,最近又有人老调重谈。然依我一贯之管见,察处罚的宗旨,观行业的现状,此论目前不宜采纳!"重师轻所论"是怎么样的理论呢?其所谓"师"是指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那些注册会计师,其所谓"所"是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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