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之新标准

被引:5
作者
李小明
宁瑶梦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互联网; 依赖性; 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界定;
D O I
10.19851/j.cnki.cn11-1010/f.2015.12.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F49 [信息产业经济];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1 ;
摘要
现有理论将市场份额作为认定或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互联网企业及互联网的特性使市场份额在这种界定中不再占有主导地位,市场进入壁垒应成为对其判断的关键因素,互联网用户对互联网产品的依赖性、互联网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及关键技术拥有量应成为其界定的重要因素。《反垄断法》应将消费者对互联网企业的依赖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关键技术拥有量作为界定考虑的主要因素,应将有效用户量、网站访问量、浏览量、搜索引擎的搜索请求量作为市场份额的计算指标。执法上应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互联网行业监管的合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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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明 .
社会科学研究, 2014, (01)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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