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 条
论国家在矿业制度中的民事主体地位
被引:2
作者:
康纪田
机构:
[1] 湖南省娄底行政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国家主体;
民事主体;
公权主体;
矿业产权;
D O I:
10.19880/j.cnki.ccm.2007.03.008
中图分类号:
F426.1 [];
学科分类号:
020205 ;
0202 ;
摘要:
认为国家是国有产权归属和流转的民事主体,又是一切产权保护和限制的公权力主体。界定国家主体的双重性,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关键。认为《矿产资源法》及配套规定中,国家民事主体因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内容失真而虚位;又因主体虚位而导致国有产权残缺;“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又被“经批准取得”所吞噬,招投标取得只是行政特许的程序,都说明应有的民事主体被公权力主体“收购”。提出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我国矿业体制改革的深水区。改革的法律设置是让《矿业法》独立于《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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