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作为惩罚——为被遗忘权辩护

被引:11
作者
翟小波
机构
[1] 澳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息主体; 被遗忘权; 删除权; 惩罚; 前科消灭; 追诉时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处理者消除信息主体的非私密信息与其个人之间的可识别关系的权利。它的典型形态是删除权。被遗忘权是否具有充分的道德根据,可谓众说纷纭。在证成被遗忘权时,学者几乎都无例外地把被遗忘权作为隐私权的内容之一。然而,被遗忘权的根据是关于正当惩罚的原理。刑法中的前科消灭制度和追诉时效制度所体现的关于正当惩罚的道德根据,在数字时代同样构成了被遗忘权的根据,使被遗忘权成为信息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信息主体希望删除相关信息,就说明信息处理者对这些信息的不作为给信息主体施加了痛苦,构成了对信息主体的惩罚,即便信息处理者并没有惩罚信息主体的明确意图。如果信息处理者拒不删除,就要为信息主体如此被惩罚给出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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