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制下的司法缺位——对我国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争议解决机制之探讨

被引:6
作者
丁道勤
机构
[1] 《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社北京
关键词
互联互通; 行政管制; 司法缺位; 电信监管体制; 司法管辖权;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5.05.013
中图分类号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我国电信市场频发互联互通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但互联互通争议进入行政处理程序多,司法介入的案例非常罕见,究其根源在于当前电信监管体制的弊端。司法缺位是互联互通争议解决机制的结构性缺陷,在其重构过程中应根据争议的不同类型开辟多渠道的解决途径。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互联互通争议的司法管辖权,建立和健全互联互通争议的民事诉讼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理机制,提高行政处理效率。从根本上说,应深化电信监管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形成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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