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 兼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被引:43
作者
张民安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 司法判例; 社会行为; 侵权损害; 法律行为; 第三人侵权; 损害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分原则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正在或者将要遭受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侵害,即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此种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有两种:其一,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凡是对某种物施加控制力的人,如果在控制该物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所控制的物造成他人损失,即应对他人承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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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69 / 693
页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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