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与寻明:国际法视角下的碳排放权单位研究

被引:2
作者
何智慧
孙南翔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国际环境公约; 碳排放权单位交易; WTO体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9 [国际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自以《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交易量大幅提升,成交金额不断攀升,市场化机制在夯实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争端与纠纷日益增加,国际多边环境公约调整下的碳排放权机制部分地在WTO体制下进行规制,成为众多学者的憧憬。碳排放权单位体现的既不是GATT框架下的"产品",也不是GATS框架下的"服务",而是在经济上反映出特殊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属性。然而,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提供服务的行为契合GATS金融服务要求,因此交易商可依据GATS享受跨国服务领域中的最惠国待遇,并可将与WTO规则相关的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实现环境争端解决的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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