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审查要求权的规范阐释及其历史契机

被引:7
作者
王建学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立法法; 法规审查要求; 宪法审查; 国家监督体系;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9.03.001
中图分类号
D91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法规审查要求是《立法法》赋予特定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具有直接启动审查机制的效力。其规范属性必须结合宪法进行理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兼具主权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审查机关三重身份,因此,其法规审查在传统上均为主动审查。设立被动的要求机制,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我限制。通过将审查要求权下放给五类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得以使整个审查制度更加多元和高效。审查要求权的分享意味着要求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因此,要求对象不能局限于法条明文列举,还应当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与否在根本上决定着审查要求机制能否发挥作用。为消除要求主体"一团和气的共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督促各要求主体制定要求权行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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