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解析与立法构造

被引:36
作者
高海 [1 ,2 ]
机构
[1]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2] 安徽财经大学农地法与合作社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集体成员; 房地一体;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8.05.012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中呈现的同案不同判及其司法逻辑规则引发的现实困境,主要缘于"房地一体"下房屋可以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之间的冲突与妥协。目前学界提出的法定租赁权和集体赎买方案均无法有效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困境。而在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蜕变、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与抵押的语境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宅基地开发权价值凸显的推动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具有正当性。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现,既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由户内流动的集体成员改造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或受让人、将期限改为与集体成员身份解绑的固定期限,又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继承人应否支付使用费无关,也不宜剥夺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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