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个人信息宪法保护路径比较及启示——以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切入

被引:7
作者
靳海婷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体性; 公共性; 宪法保护; 隐私权; 人格尊严; 宪法审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基于信息的人身性与财产性为选择保护的路径,却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人身依附属性。根据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解释得出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基于此双重属性导致美、德两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有所区别:美国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外延,显示其对信息个体性的追求;德国利用领域理论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尊严的保护客体,显示其对信息公共性的偏向。从法律文化视角比较,两国存在价值取向与隐私认可程度的差异,由此造成对个体性和公共性的不同偏向;两国又因司法谦抑主义与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导致保护限缩的共同趋向。两种保护路径反映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体现出两国都重视在立法基础上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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