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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侵害公民肖像权案件的审理
被引:2
作者
:
杨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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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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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杨桂芳
机构
:
来源
:
法学评论
|
1988年
/ 01期
关键词
:
公民肖像权;
《民法通则》;
被侵害人;
停止侵害;
案件;
D O I
:
10.13415/j.cnki.fxpl.1988.01.013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公民的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方式或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这种权利,是法律直接赋于公民所享有的,因而具有专有性和不可侵犯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果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他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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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0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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