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

被引:91
作者
潘庸鲁 [1 ,2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司法领域; 办案辅助工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进入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法院、智慧法院"成为新一轮技术革命在法院落实的最好注脚。部分法院尝试开发了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在公检法共享办案平台上初步实现了证据标准和证据规则统一、单一证据合法性校验、证据链逻辑性判断和比对、类案推送、量刑参考和文书自动生成等方面的智能化。虽然人工智能具有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司法腐败的显著客观作用和价值,但对人工智能需有清醒认识,它不可能取代或代替法官办案。这源于人工智能本身作用的有限性,法官审判工作的系统性、职业性和经验性等因素,因而人工智能在法院的定位只能也必须是法官办案辅助工具。
引用
收藏
页码:101 / 106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兼评西方法律经济学 [J].
顾培东 .
中国法学, 1992, (01) :89-98
[2]  
司法改革研究.[M].王利明著;.法律出版社.2000,
[3]  
社会学思想名家.[M].(美)科瑟(Coser;L.A.)著;石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4]  
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的经济学分析.[D].刘洋.吉林大学.2011,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