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德国经验为视角

被引:57
作者
蒋舸
机构
[1] 马克思·普朗克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立法模式; 历史经验;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1.02.003
中图分类号
DD912.1 []; D951.6 [];
学科分类号
03 ; 0301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范围囊括公、私两个领域,那么应当以何种立法技术来处理两套规范在同一法典中的关系?总结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优劣得失,基于对个人信息收集基本原则及其例外在公私领域不同的适用情况,可以看出,德国的区别对待模式更加符合不同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要求。
引用
收藏
页码:113 / 120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1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 [J].
齐爱民 .
河北法学, 2005, (06)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