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

被引:77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关键词
刑法机能; 被告人; 事实存疑; 法律存疑; 立法设置;
D O I
10.15939/j.jujsse.2002.01.008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刑事诉讼的本质与特征、刑法的机能与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但是,司法机关不得滥用本原则,而应注意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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