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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成立
被引:2
作者
:
雷裕春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
雷裕春
机构
:
[1]
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
来源
: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
2008年
/ 01期
关键词
:
政府采购;
合同;
招标;
投标;
中标通知书;
责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 [财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本文对招投标行为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及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政府采购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采购人拒发中标通知书或已发中标通知书但拒绝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但不应承担行政责任。中标的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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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合同法纲要.[M].高尔森著;.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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