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政府规制立法探讨

被引:2
作者
王红一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电子治理; 信息社会; 个人信息保护; 企业信息责任; 政府规制;
D O I
10.16582/j.cnki.dzzw.2015.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信息社会,企业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广泛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大量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滥用。中国目前欠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制度,仅仅依靠传统的私法救济方式,不能为个体在个人信息方面提供有效、充分的保护。保护个人信息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进行政府规制,以兼顾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流通,实现利益平衡。西方国家的相关多样化制度规范途径,均服从其现有的制度体系和现实条件。基于中国企业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和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统一立法,针对企业信息行为的不同环节中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进行规范,应当遵守限制过度收集原则、合理使用原则和安全保障原则,立法中也应当肯定行业自律的价值,鼓励行业自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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