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类应用风险的治理误区及其修正——从“重构式规制”到“阶段性治理”

被引:13
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ChatGPT; 技术风险; 重构式规制; 应用场景; 阶段性治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问世,在极大提高人们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风险。基于ChatGPT的运行机制,可以将这些风险归纳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前者包括数据侵权及算法安全风险,后者则涵盖应用滥用与知识产权风险。为了解决此类风险问题,“重构式规制”主张应运而生,即省思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与风险之间的适配性,提出将“新风险”等同于“新治理”。然而,这类主张却未能充分论证风险的特殊性与立法的必要性,其误区成因在于将“风险类型”等同于“风险大小”,忽视了技术风险治理应以其应用场景与方式为基础。而技术的应用场景与方式随着其发展阶段而变化,同时结合对数字技术治理范式的分析,可知“阶段性治理”是较为契合的治理路径,即以技术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为治理原则。因此,可以将其适用于ChatGPT类应用风险的治理,以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加强“阶段性”合规审查、充分利用软法治理手段、建立“监管沙盒”为治理框架内容,进而预防并控制相关风险,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安全稳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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