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

被引:26
作者
邢会强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金融督察服务; 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法;
D O I
10.16529/j.cnki.11-4613/f.2009.07.005
中图分类号
F836.11 [];
学科分类号
1201 ; 020204 ;
摘要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澳大利亚成立了金融服务督察机构。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独立裁判人员为不能直接与金融服务提供者解决纠纷的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免费、公平和易得的争议解决途径。这一外部的争议解决途径作为一个法院程序的替代性解决方案,是建立在金融服务提供者参与的基础之上,能通过协商和让步解决争议。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独立争议解决程序涵盖银行、信用、贷款、财务规划、投资、股票经纪、基金管理、集合退休金信托等金融服务领域里的消费者投诉。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我国应在金融法中引入"消费者"的概念,成立我国的金融服务督察机构。
引用
收藏
页码:33 / 37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6 条
[1]   论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J].
周良 .
上海金融, 2008, (01) :65-67+35
[2]  
澳大利亚ADR的发展与启示(上)[J]. 辜恩臻.仲裁研究. 2007(02)
[3]   澳大利亚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经验借鉴 [J].
晏露蓉 .
福建金融, 2007, (01) :47-50
[4]   浅述英国金融巡视员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借鉴 [J].
徐慧娟 .
金融论坛, 2005, (01) :57-60+63
[5]   总结经验 与时俱进——开创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J].
刘明康 .
中国金融家, 2003, (03) :33-34
[6]  
Regulation, Deregulation: the Future of the Banking, Insurance, and Securities Industries .2 Alan Gart. John Wiley & sons, Inc .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