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二元属性及其协调

被引:33
作者
郑曦
机构
[1]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行政性权力; 专门调查权; 留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当前一项重大政治改革,但目前试点的相关规定对监察委员会权力的性质尚无明确规定,使得具体制度设计遭遇困难。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兼具行政性与专门调查性,根据此二元属性,可以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规定行政调查处置部门和专门调查部门的分立,并确立相应的权力配置、运行和监督制度。明确监察委员权力的二元性质,也有助于设计出有效规范行政调查处置权和专门调查权的衔接机制,实现两种权力在程序和证据运用方面的有序对接。按照此种逻辑,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权也应进行行政性与专门调查性之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以实现留置制度的法治化。
引用
收藏
页码:71 / 78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N].姜洁;.人民日报.2016,
[2]   《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立法重点 [J].
马怀德 .
环球法律评论, 2017, 39 (02) :5-16
[3]   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 [J].
熊秋红 .
环球法律评论, 2017, 39 (02) :40-60
[4]   国家监察法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 [J].
姜明安 .
环球法律评论, 2017, 39 (02) :117-121
[5]   深化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重点问题探讨 [J].
陈光中 ;
唐彬彬 .
比较法研究, 2016, (06) :12-27
[6]   警察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体系和合理规制 [J].
郑曦 .
求是学刊, 2016, 43 (04) :91-99
[7]   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 [J].
孙笑侠 .
法学, 1998, (08) :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