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庭审中心主义

被引:67
作者
顾永忠 [1 ,2 ]
机构
[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关键词
庭审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实质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庭审中心主义强调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它是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现代法治国家庭审中心主义具有以下特点:应当主要实行于一审程序中,在上诉程序中难以真正实行庭审中心主义;应当主要实行于重大、复杂、疑难及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庭审中心主义不仅排斥庭外因素对案件审判的影响,而且强调庭审活动的实质化。庭审中心主义虽不同于审判中心主义,但它是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是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产生的基础,因此,庭审中心主义势必走向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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