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网站的著作权地位与责任

被引:1
作者
贾姝
机构
[1] 苏州大学档案系
关键词
档案馆网站; 著作权; 版权; 知识产权; 地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270.7 [档案工作自动化];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1205 ; 120502 ; 030105 ;
摘要
<正> 尽管数字档案馆建设还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尽管现有的档案馆网站仍普遍停滞在“孤岛”“单页”现象的荒漠区,然而,网络与著作权的交战早已烽烟弥漫。面对身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数字档案与林林总总的网上信息,档案馆无论建站之初或是维护之中,都无法漠视其在网络中的独特地位,更不能不考虑自身及其网络版本在著作权法中的责任。一、档案馆的著作权地位法律界通常将涉及网络的联线服务者大致划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它们以选择信息并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访问为已任。大至国家、组织、企业、机构,小至普通
引用
收藏
页码:36 / 38
页数:3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