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

被引:30
作者
韩海光
崔建远
不详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2]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3] 北京
关键词
债权让与; 标的物; 让与性; 禁止让与的约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债权让与的标的物是债权 ,包括将来产生的债权。在中国大陆民法上 ,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以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标的物 ,其让与合同无效。以在性质上无让与性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的效力如何 ,应做类型化的考虑 ;此类债权若经债务人同意 ,可以转化为有让与性。当事人禁止让与的约定 ,其效力如何 ,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的分歧 ,中国大陆民法宜采取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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