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责任竞合问题研究

被引:6
作者
杜称华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责任竞合; 内部竞合; 外部竞合; 自由选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形式。它本来源于英美法系,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这一赔偿制度,并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的确定。可以说,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已经形成一个条文集团。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会遭遇到责任竞合问题,即几部法律同时适用于同一个行为的情形。然而,一个行为不可能被多次追诉,否则会有违禁止多重追诉的法治原则。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责任竞合情形包括两大类:一是在私法内部的责任竞合问题;二是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处相竞合的问题。针对不同性质的竞合问题,应当采用不同的竞合原则。
引用
收藏
页码:174 / 179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7 条
[2]   赔偿责任竞合研究 [J].
傅鼎生 .
政治与法律, 2008, (11) :70-77
[3]   请求权竞合研究 [J].
段厚省 .
法学评论, 2005, (02) :152-160
[4]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J].
邢海宝 ;
余浩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02) :93-98
[5]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J].
王本宏 ;
范圣兵 .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03) :60-62+91
[6]   惩罚性赔偿研究 [J].
王利明 .
中国社会科学, 2000, (04) :112-122+206
[7]  
侵权行为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泽鉴著,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