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后实施费等可否作为不当得利处理

被引:10
作者
李扬
机构
[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专利权无效; 侵权损害赔偿; 实施许可费; 不当得利; 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2 [专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我国《专利法》第47条游离于交易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因而使得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虽可通过法律解释克服这种缺陷,但为了给司法提供明确的裁判规范和为行为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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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法总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李扬,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