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被引:21
作者
杜国明
机构
[1]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4.08.008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继续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扩大监管权力边界的同时,却忽视了食品安全的社会共同治理和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重行轻民"的立法思路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未能真正建立;请求赔偿主体狭窄;强制"先行赔付"易侵害经营者利益;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并不公平;检验、认证机构赔偿责任边界不清;虚假信息责任条款易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条款主观过错条件缺位。我国《食品安全法》应当在保留综合式立法模式的同时,增加民事责任专章;把食品安全侵权赔偿主体范围由"消费者"扩大为"受害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不宜采用"先行赔付"原则,而宜要求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过错连带责任和无过错有限(广告收入)责任制度;准确界定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缺陷食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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