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肖像权纠纷的法律思考

被引:4
作者
关中烈
机构
[1]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
关键词
肖像权; 集体肖像权; 默认; 再授权; 转让协议;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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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公民的肖像权属于个人享有 ,集体是没有集体肖像权的。集体肖像作为商业用途时 ,应分别取得集体肖像中每个个体肖像权人的同意。行政规定与现行法律不一致 ,基于上述规定的“再授权性质”的合同则有可能是无效合同 ,它不因当事人的同意或默认而生效。即使本人签约同意相关部门使用其肖像权 ,并不等于他允许相关部门“再授权”他人使用。尊重权利人的权利最好的方法 ,就是运动队和运动员之间签订部分转让肖像权的协议 ,从而推动中国体育产业领域的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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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民法.[M].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民法、侵权行为法.[M].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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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的肖像权究竟属于谁.[N].李岳;.检察日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