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与食品消费安全制度构建

被引:6
作者
顾加栋
姜柏生
机构
[1]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食品; 制度;
D O I
10.13912/j.cnki.chqm.2008.06.03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食品消费侵权事件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而受害人主张权利的积极性也不高。在食品消费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可以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权益,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加违法成本,同时能够调动社会公众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文章认为,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应当以违法者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条件,确立合理的赔偿标准,以保证赔偿应有的公平性和打击食品违法活动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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