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反思

被引:50
作者
张谷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潘德克顿体系; 契约原则; 法律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当前民法典总则立法正在进行,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讨论应当是一场学术讨论,而不宜越出正常的学术轨道。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立法权高度集中的前提下,中国民法继续发挥现有《民法通则》和地方"司法联邦主义"倾向的长处或许是最好的。潘德克顿式的民法总则对中国而言可能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采用这一模式无法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立法资源,也无法突出契约的重要性。如果要制定潘德克顿式的总则,则必须分清公和私、民与商的关系,并处理好一些原则性问题。就潘德克顿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行为而言,可以考虑抛弃民事行为概念;保留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将行为能力问题放到法律行为当中去考虑;重新安排意思表示瑕疵所导致的法律行为效力障碍;充实处分权和处分权限制的规定;原则上确立撤销所涉及的行为自始无效,同时允许例外;将可变更理解为可调整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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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M]. 法律出版社 , 何勤华等编, 200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话[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江平等 编,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