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性道德行为的法律激励——基于富勒的两种道德观念

被引:11
作者
王方玉
机构
[1] 华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富勒; 道德行为; 利他性; 法律; 奖励;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3.05.005
中图分类号
D90-053 [法伦理学];
学科分类号
0101 ;
摘要
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道德在行为要求、社会作用、内在经济理念、法律评价、处理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利他性道德行为属愿望的道德,基于两种道德的差异,对利他性道德行为应该通过法律进行激励,实现社会总体利益公正与个体权益平衡,促进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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