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108
作者
张卫平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案件受理制度; 起诉; 诉; 立案审查; 立案登记;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5.03.001
中图分类号
D925 [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现行民事案件受理体制的实质和关键问题在于起诉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即错误地将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置入起诉条件之中。这导致起诉受理时法院必须对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实际上就无法实现建立立案登记制的改革目标,起诉难、告状难问题也就成为必然。因此,必须修正起诉条件,只有将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的审理置于受理后的诉讼阶段,才能真正实现立案登记制,废除立案审查制,实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的,化解起诉难这一社会问题,并提升诉讼程序正义的品质。在制度的重构方面,要实现案件受理体制的改革,运行新型的案件受理制度,还必须对相关裁判制度、诉讼要件、法院组织结构、诉讼费用等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现行案件受理体制的型塑与法治发展的阶段性、司法体制的特殊性有关,从而形成具有管控特征的受理体制。而法治的进一步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改变这种体制,使之成为具有开放特征的案件受理体制,从而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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