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模式

被引:5
作者
朱新力
魏小雨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政府规制; 社会自组织; 多中心治理; 行业协会; 社会公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3 ;
摘要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互联网的"公地悲剧"事件,暗示了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点创新发展其规制模式十分必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主要涉及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三类主体。现行的以政府为绝对主导、其他主体予以配合的自上而下的规制模式已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包括缺乏多方利害关系人的沟通协商、制定法本身存在缺陷、行业协会无法发挥作用、社会公众参与不足等。基于"多中心治理"等理论,应构建以平等信任、开放兼容、多向互动为特点的多中心协同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模式:政府放权给社会自组织进行公私协作;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规制以发展个体需求并承担社会责任;拓宽社会公众的参与渠道,利用制度性安排与网络服务平台达到信息公开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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